购房安置费预借申请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495

1.预借方式

1)青年教师在首聘期内,可凭本人首聘期内在学校办学地的购房合同,向学校申请预借购房安置费部分余款。

2)青年教师在首聘期考核合格并续聘后,可凭本人在学校办学地的购房合同,向学校申请预借购房安置费的剩余全部余款。


2.如遇教师离职等情况,购房安置费预借款的处理如下:

1)青年教师在校工作时间满10年者,发放和预借的购房安置费全额归个人所有。

2)青年教师在校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调离学校时须全额退还已发放和预借的购房安置费。其中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首聘期三年的青年教师,因首聘期考核不合格而不再聘任的,首期款不用退还,预借款须退还。

3)青年教师在校工作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者,离职当年起停发后续购房安置费。如有预借的应归还不满服务期年份的购房安置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例如:工作7年半离职的,如有预借全部购房安置费,需退还最后3年的购房安置费)。


3. 办理流程:

1)青年教师在申请首期款后,填写《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购房安置费预借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人事处时现场审核用、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申请表后);

2)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人事处(东教科楼南楼222办公室);

3)人事处审核;

4)签署借款协议,发放购房安置费预借款。

4.职能部门咨询电话:人事处徐老师,88320433。


附件: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购房安置费预借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