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2-04-06浏览次数:3872

浙江工业大学人才派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多样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派遣制度,是指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人才派遣机构根据协议按照学校岗位需求和条件派遣人员,人才派遣机构和人才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与人才派遣人员建立岗位工作关系。人才派遣人员在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由人才派遣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保障,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由人才派遣机构管理和缴纳。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才派遣人员的续约或解约。

第二条 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要求

(一)人才派遣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B类岗及C类岗三大类。

1A类岗是指有一定专业技能要求的教学科研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服务岗位。一般在学校编制内岗位发生空缺时设置,列入年度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B类岗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辅助性岗位,以及各部门(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置的专职研究岗、项目辅助服务等补充性岗位。分B1B2两类:B1类岗一般在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等服务性质的单位设置,或因学校重大专项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设置;B2类岗指各学院、部门(单位)因教学、管理或科研等工作需要,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提出申请设置的岗位,需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3C类岗是指专业技能要求低的辅助性岗位(如场馆、安保等),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岗位申请,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后设置。

(二)用人部门(单位)应对所设置的岗位提出明确的上岗要求,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具备承担相应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A类岗聘用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B类岗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

第三条人才派遣程序

(一)提出招聘申请

岗位空缺时,由用人部门(单位)填写《人才派遣岗位需求申请表》,提出招聘申请及对应聘人员的具体要求,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同意。利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设置的岗位,需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二)招聘录用程序

人才派遣机构及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共同发布招聘信息;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和用人部门(单位)组织面试、考核;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聘用人选,填写《人才派遣拟聘人员登记表》,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后,对人才派遣拟聘人员进行录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无异议后,人才派遣拟聘用人员持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人才派遣机构报到,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2个月),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四条聘期日常管理

人才派遣聘用人员应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单位)的工作安排。根据“谁使用、谁负担、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单位)协助人才派遣机构对所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各用人部门(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

人才派遣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管理;其聘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初定及评聘(职称考试)、职级晋升等按人才派遣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或由人才派遣机构委托学校执行。人才派遣人员可在人才派遣机构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

人才派遣聘用人员可享用学校图书馆、校内运动场馆、校园网络、交通车以及餐厅等学校资源,不享受学校教职工的进修、福利等待遇。

第五条续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用人部门(单位)根据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提出续聘申请,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后报人才派遣机构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用人部门(单位)应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解除(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申请,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后报人才派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岗位薪酬

人才派遣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人才派遣机构,享受派遣机构确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薪酬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人才派遣机构按月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一)AB类岗位工资

1.A、B类岗位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税前,含个人承担的险金)、年贡津贴和绩效奖励。岗位工资根据学历/学位层次及岗位确定;年贡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逐年增加;绩效奖励根据岗位类型经考核后确定。具体见下表。


1AB类岗位聘期工资结构表

工资学历

专科

本科

硕士

博士

岗位工资(单位:元/月)

A

/

3900

4600

6000

B

2600

3300

4000

5000

年贡津贴

年度考核合格,次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0/月;年供津贴最高不超过500/月。

绩效考核奖

A

学校每年按照每个A类岗三个月应发工资、每个B1类岗一个月应发工资,计算各部门(单位)的派遣人员绩效考核奖总额,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个人考核情况确定每位派遣人员的发放金额。

B1

B2

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对派遣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确定并自行绩效奖励的发放金额。








(二)C类岗位工资

C类岗位聘期工资参照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试用期工资

AB类岗位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聘期工资标准的80%确定,C类岗位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参照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条经费来源

AB1C类岗位的人才派遣岗位经费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按标准支付;B2类岗位,可参照本办法标准,由经费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聘期经费(含工资和各类险金及管理费用)预付到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统一支付给人才派遣机构。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人才派遣岗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人才派遣岗位数量。

(二)各用人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聘用管理。未经校人才交流中心批准以及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聘用人员的,一律视为非法聘用,学校不予认可,并将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因人员聘用不规范或非法聘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各聘用部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人才派遣聘用人员须受聘满二年方可提出进修申请,并应提前三个月向所聘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进修须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进修费用由人才派遣人员自行承担。

(四)科研项目的人才派遣聘用人员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为完成项目组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学校对其拥有知识产权。

(五)资产经营公司、容大集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法人单位的人才派遣工作,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20166月以前已经聘用的B1C类岗派遣人员一律重新签订用工合同,B2类岗派遣人员可参照本办法重新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工资和绩效奖励体系,或延用所在部门(单位)原有的派遣人员工资和绩效待遇体系。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则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