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青年教师的引进、培养、考核与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支持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实践关,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工大党〔2013〕22号)、《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青年教师是指学校为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新引进到教学科研岗位、专职研究岗位的年轻专任教师或专职研究人员。
第二条加强青年教师引进、培养和管理,坚持科学合理规划,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引进和培养人才;坚持既要注重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坚持优先保证重点建设学科,统筹兼顾,强化考核,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质量。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三条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身心健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的;
2.博士毕业后,已有在国内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经历并出站,或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有一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的;
3.博士毕业于国内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研究机构,博士学习期间有一年以上海外高校学习或研究工作经历的;
4.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属于学校一流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急需的,或近三年学术贡献突出(达到本学科副教授申报的业绩条件)的,或因学科专业方向原因无法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经学校专门研究同意引进的青年教师。
第四条为满足本科教学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体育类、公共外语类等教学为主型岗位,由学校根据岗位的需求特点,研究设置具体的人才引进条件。
第五条各学院(包括部、校级直属科研机构)应结合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引进青年教师的具体条件。需提交学校专门研究同意引进的青年教师,学科、学院应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要求。
第六条学校新引进青年教师的首个聘期为三年。
第三章 培养要求
第七条学校积极为新引进青年教师创造良好的学术训练与成长环境,重点培养新引进青年教师的学术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方法与技能、团队合作精神、实践创新能力以及国际视野等,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高校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新引进青年教师在首个聘期内实施“2+
第九条各学院在新引进青年教师时,应明确其教学和科研团队归属,指定其指导教师,制订培养方案,明确培养期内的目标任务。
第十条进入教学科研岗位和教学为主岗位的新引进青年教师应在培养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与目标:
1.参加由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新入职教师培训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2.在2年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期中,原则上不承担主讲课程任务,但应每学期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助教工作,具体按照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相关办法执行。
3.一般应至少承担班主任、兼职辅导员、学生党团(社团)指导教师或课外科技指导教师等其中一种形式的育人工作。
第十一条进入教学科研岗位的新引进教师,应认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完成学院(学科)指定的目标任务,并应完成以下科研业绩任务:
1.理工类:主持《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2016版)规定的Ⅴ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Ⅵ类项目2项;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浙江工业大学)发表(录用)本学科领域A类(或SCI)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1篇TOP期刊论文相当于2篇A类或者SCI期刊论文)。
2.人文社科类:主持《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认定办法》(2017年版)和《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2016版)Ⅴ类及以上项目1项或Ⅵ类项目2项;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浙江工业大学)发表(录用)本学科领域1篇人文社科国内权威期刊(或SSCI、A&HCI)期刊论文,或2篇A类(或SCI)期刊论文,或1篇A类(或SCI)期刊论文和2篇CSSCI论文。
第十二条进入专职研究岗位的新引进青年研究人员,在2年的科研培养期内,应专心从事科研工作,可担任大学生课外科技指导教师,并完成科研机构指定的科研工作目标任务。培养期内应完成的标志性任务在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1篇A类或SCI或EI期刊论文。
第十三条进入教学型岗位的青年教师,在完成由学校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新入职教师培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和导师指导下的教学实训等环节的基础上,通过学校组织教育教学专家进行的教学综合评议。
第十四条新引进青年教师在实践能力培养期,应至少有半年时间进入(挂职)学科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托地方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进行实践、实务能力的锻炼培养。具体按照学校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新引进青年教师采取培养聘期合同管理,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新引进青年教师培养期内年度考核中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助教工作的课时数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可被认定为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建立健全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综合培养评价与考核体系,在教学、科研、育人等方面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指导与培养,并在三年聘期结束前根据合同要求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学院应在三年聘期满前30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及其有关待遇。
1.三年培养期内全部完成培养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可续签聘用合同,并纳入学校岗位聘任体系。如主持获得《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2016年版)或《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认定办法》(2017年版)Ⅴ类1项,并且理工科类在《ZJUT TOP 100理工类学术期刊目录》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SSCI、A&HCI期刊上发表(收录)论文1篇以上,续签时学校可为其额外提供10万元的购房安置费。
2.三年培养期限内虽未能全部完成培养期工作目标任务,但已经取得部分科研业绩成果,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可延聘1年。延聘期满后完成培养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可续签聘用合同,并纳入学校岗位聘任体系。延聘期满后仍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学校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3.三年培养期内未能取得任何标志性任务的,学校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4.终止聘用合同的,学校将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转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浙江工业大学
第十九条新引进青年教师的招聘程序根据《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